各学院、各部门:
本学期本科生期末考试将于2016年1月9日-15日进行。为确保考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,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,建设优良教风学风。根据学校统一部署,现就加强考试考风考纪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启用标准化考场。期末考试期间全校所有标准化考场视频系统全部开启,进行全程录像。
二、加强期末考试巡考力度。教务处和学生处会同各部门、各学院领导与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学校巡考组,进行全时段、全覆盖巡考。各学院须组成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巡考组,负责本学院考场的巡考。(学校巡考安排表及记录表见附件1、2)
三、各学院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学生与教师宣传《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》(行政[2016]151号)(附件3)、《温州大学考试管理实施细则》(行政〔2007〕149号)(附件4)两个文件,进一步领会文件相关内容。
四、各学院须按考试学生人数配足监考教师,严禁安排研究生参加监考。监考教师须在考试过程中严格按照《温州大学考试管理实施细则》中的“监考守则”规定进行监考工作,严禁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。
五、巡考过程中发现任何考试违规现象,学校将按照《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》严肃处理违规考生。对因监考不力造成考试出现违纪现象的监考人员,学校将按《温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》(详见附件5)的规定进行处理,并于第一时间在校园网上对相关人员和所在学院进行通报。
希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期末考试的各项工作,严肃纪律,确保考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。
特此通知。
教务处、学生处
2017年1月4日
附件1_ 巡考安排表
附件2_ 巡考记录表
附件3_ 《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(2016年修订)
附件4_ 温州大学考试管理实施细则(行政〔2007〕149号)
附件5_ 温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(行政〔2007〕116号)
(学校文件中涉及教师监考工作的有关内容摘录)
考试管理办法第六章 监考守则
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三十分钟到学院办公室领取试卷,在规定考试时间十五分钟前到达试场,并自始至终在试场内认真执行监考任务,不准在试场内吸烟、阅读书报、使用移动电话或做其它事情。因故不能监考者,必须在前一天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,经同意后由学院另派监考教师,严禁随意请人代监考,否则将追查原监考教师的责任。
第三十三条 考试前监考人员必须对试场进行清场;要求学生按规定座位就坐,凡不合要求者,有权调动座位。
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《考场规则》,遵守《监考守则》;发现学生有舞弊行为,要立即报告教务处、有关学院并通知学生处处理。如发现学生作弊不制止、不报告,以教学事故论处,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。
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。考试时间终止前十五分钟要提醒学生注意;考试终止时间一到,要立即收卷,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。
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,监考人员将试卷、答题纸核对无误后装入试卷袋,封好袋口并签章;并如实填写《考场情况记录表》,将《考场情况记录表》与试卷一起交至学院办公室。
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处理问题有困难时,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或教务处、学生处报告。
温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(摘录)
(一)凡发生下列情况,均属于一般教学事故
(1)由于非意外原因上课或监考迟到(不超过10分钟);随意减少课堂教学时间。
(3)教师在上课或监考时随意使用通讯工具。
(6)随意离开监考岗位或者随意托人代为监考的;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,导致考场秩序混乱,没有及时处理学生作弊行为。
(二)凡发生下列情况,均属于严重教学事故
(2)非意外原因上课或监考迟到超过10分钟;无故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。
(3)教师无故缺课或不参加监考。
(三)凡发生下列情况,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
(3)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玩忽职守,听任、怂恿、参与考生作弊,或隐瞒学生作弊行为,造成重大不良影响。
(5)任课教师或监考人员遗失试卷,导致严重后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