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学院、各部门:
根据我市有关文件规定,2014年开始温州市停止博士资助申请,但对已通过申请,并与市里签订博士资助人员,请提供相关材料,由学校统一开具发票申领,请大家及时提交申请相关材料,逾期不再统一办理相关业务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可申领人员
已通过申请,并签订、提交博士资助协议的,现博士毕业,尚未领取有关资助。
二、材料要求
所有材料要求一式2份,在规定时间内提交。
1.属统招的资助对象,提供学员注册证明和《协议书》、博士学历学位证书;
2.属委培或定向的资助对象,将学费发票和《协议书》、博士学历学位证书,如培养学校未收取学杂费等费用的,务必提供由所在培养学校提供的免收学杂证明材料领取补助。
三、截止时期
请在2017年4月28日前将相关材料送交人事处,逾期不再统一办理相关业务。
四、其他事项
收到下拨经费后,学校按有关规定及时发放,其他未尽事宜按《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资助工作的通知》(温人社发〔2013〕33号)等相关文件执行。
联系人:班老师,联系电话:778072,地址:南校区行政楼704B。
附件:
相关文件通知.rar